国内信用证申请书
国内信用证申请书(经典十五篇)。
甲方:____________(卖方即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人)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即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因国内采购而签署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以国内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乙方委托丙方即光大银行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国内信用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丙方承诺,在甲方、乙方符合丙方规定的国内信用证议付条件的前提下,为甲方办理国内信用证议付,即甲方的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获得丙方有权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发生正常、合理国内信用证议付融资需求,并符合丙方相关的国内信用证议付条件的情况下,丙方将予以办理国内信用证议付。如果丙方认为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不符合丙方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贸易背景不真实等不能达到丙方要求的,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国内信用证议付业务。
第二条本项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付息议付业务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_日。
第三条甲方与乙方商定同意就丙方在本协议做出的国内信用证议付承诺,每次在办理国内信用证议付时由乙方向丙方支付包括以下几项:(1)议付利息;(2)议付手续费;(3)其它相关费用等。议付手续费的金额为甲方与丙方商定的国内信用证议付金额的‰、利息为议付总金额X实际议付利率X议付天数/360天、其它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收取。
第四条乙方同意在上述期限内,甲方向丙方申请办理的所有国内信用证议付业务所产生的议付利息,手续费及相关费用,丙方可以无须事前通知乙方,可直接从乙方指定的账户扣划议付利息、手续费及相关费用。指定账户名称:,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__,账号:。乙方应在丙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应付利息、相关费用足额存入该账户。
如遇乙方指定账户资金不足,致使丙方产生垫付利息和相关费用,则乙方需向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罚息和相关费用。罚息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罚息计算区间为自丙方垫付之日起至乙方清偿日止。
在国内信用证议付项下,三方商定采取如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乙方出具适用于一揽子综合授权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买方付息授权书》,每笔办理时,丙方可以直接依照本协议和授权书从上述账户中扣收相关利息及费用。
2、乙方出具适用于单笔授权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买方付息授权书》,就具体的国内证业务进行逐笔授权。
第五条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笔国内信用证议付未获丙方有权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则本协议对该笔议付不发生效力。甲方、乙方不得将本国内信用证买方付息议付协议挪作他用,如挪作他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及乙方承担。
第六条丙方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及卖方押汇协议》,根据甲方提交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申请书》、《议付凭证》(如需)发放国内信用证议付款项。
一、本协议处于有效期内;
二、甲方的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获得丙方有权部门的审批同意。
第七条本协议项下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丙叁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或授权代理人)
_____年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或授权代理人)
_____年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或授权代理人)
_____年___月____日
一、淮南市残疾证办理流程:
1.残疾证申办人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病例本前往淮南市各区、县残联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评定表);
2.申办人持评定表,前往淮南市指定伤残级别鉴定医院进行残疾级别鉴定;
3.申办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指定医院填写的评定表前往各区、县办理《淮南市残疾证》。
二、公交“爱心卡”办理流程:
1.淮南市各区、县残联收集、初步审核残疾人资料;
2.各区、县残联将收集到的残疾人资料统一报往市残联;
3.市残联将残疾人资料信息汇总成表格(表格包含残疾人所在区县、姓名、身份证号、残疾证号、照片),并对资料信息表格加盖市残联公章,然后按批次交往公交公司;
4.公交公司按市残联提供资料,按批次制作发行爱心卡;
5.公交公司将制作好的卡片交给市残联,市残联将卡片分发给各区县残联,最后由各区县残联将卡片发到残疾人手中。
【论文摘要】在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的今天,出口商希望能安全收汇,进口商希望能按时收到货运单据。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把汇付、托收等支付方式的商业信用取代为银行信用,本应由进口商履行的付款责任转给银行,从而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但是从信用证的操作流程来看,银行在结算过程中只处理单据,不管货物和合同的情况,这就给有意欺诈的进口商提供了诈骗的机会。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并不是百分百安全的,这种支付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出口商在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支付时必须要清楚可能出现的风险,并进行有效的防范,以保证贸易活动安全顺利的进行。
信用证因其银行信用成为我国出口商普遍选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商认为只要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能安全收汇,但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是因为信用证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在信用证的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出口商没有深刻领悟到信用证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所带来的局限性,从而麻痹大意,最终导致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分析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进行信用证结算时,银行会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审单付款的义务,对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进行全面的审核以确定银行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按照国际惯例,单证一致非常严格,单据必须在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严格一致,稍有差异,单据就可能被拒绝。因此,单证的正确与否是顺利收汇的基本保证,出口商如果不能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据表面不能与信用证相符,就会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此外,出口商应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虽然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旦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则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货款。
伪造的信用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的假信用证,另一种是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伪造的信用证。由于通知行有鉴别信用证真伪的义务,因此伪造或涂改的信用证很容易被识破,这种现象出现的比较少。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许多交易都是通过电传成交,相互间并不十分了解,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伪造文件变得更为容易,此类信用证欺诈的作案机率也变得更高,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
信用证软条款中的“软条款”,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加列的一些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交“单证相符”的单据,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进口商完全控制整笔交易,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事实上,信用证的支付方式被广泛采用,正是因为凭着表面严格一致的原则保障了进出口双方的利益,使双方的信用由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而软条款则弱化了信用证的这一最重要的功能,使得出口商面临着受制于人的风险。
在对外贸易中,由于距离较远,进出口双方见面的机会不多,充分掌握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至关重要,也是防止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关键。在交易磋商前,就要详细地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甚至对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惯例要全面了解,综合国际形势作出预测,这关系到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以及交易是否能顺利进行。此外,也要对进口商的往来银行做好资信调查工作,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中的风险。在实践中,出口商可以通过进口商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业行业协会、驻外使馆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一旦选择了资信情况较好地贸易伙伴,会使整个交易过程的风险降至最低。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新问题不断的出现,法规与惯例也在不断修改。与信用证支付方式密切相关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在7月修订出版了第600号出版物,取代了之前的1993年修订本(简称《UCP500》)。这都要求外贸从业人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不断的学习与时俱进,这也是减少信用证支付风险的前提条件。否则,业务不熟练,对风险缺乏充分估计,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因为我国在对外信用证业务中除了适用《UCP600》之外,也有可能适用其他国家的信用证法律,要避免支付风险,还应该加强了解并熟悉相关国家关于信用证方面的法律,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由于信用证支付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
《UCP600》第14条d款规定: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它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e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它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这些都说明,《UCP600》要求的单据中的数据及除发票之外的其他单据中的“描述”,都只要求意思上不矛盾,而不再强调字面上的严格相符。此外,《UCP600》还提出了新的审单标准,第14条f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这样的标准将进一步使得对这些单据的审单过程不再拘泥于字面上的严格相符。但是,《UCP600》仍局部保留了严格相符标准,主要体现在对商业发票及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规定。所以,出口商对于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还是应当认真制作,保证单证之间以及单单之间的严格相符,这就不给对方有意拒付的留有机会。
首先,要严格审单防患于未然。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工作疏忽、电文传递错误、贸易习惯不同、市场行情变化或进口商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的条款,因此,往往会出现证同不符的情况。对此,出口商应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具备识别软条款的能力。其次,认真总结信用证软条款的常见特征,抓住常见的软条款问题,找到信用证中的漏洞。只有熟练掌握国际惯例和信用证软条款的特点,出口商才能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安全顺利收汇。
综上所述,出口商使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所产生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虽然有些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但是,由于主观上的麻痹大意或是对方的有意欺诈,就应该提高认识和警惕,出口商应及时掌握最新的相关国际贸易法规和惯例,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预防和应对。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业务中较好地规避风险,使贸易正常顺利的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安全准时收汇。
1、《微观银行学》弗雷克斯,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公司理财》斯蒂芬·A·罗斯,机械工业出版社。
1、《微观银行学》弗雷克斯,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公司理财》斯蒂芬·A·罗斯,机械工业出版社。
20 May 2005
Kee & Co., Ltd
34 Regent Street
London, UK
Dear Sirs:
We would like to place an order for 500 Irina 262 electric typewriters at your price of US0 each, CIF Lagos, for shipment during July/August.
We would like to pay for this order by a 30-day L/C. This is a big order involving US0,000 and, since we have only moderate cash reserves, tying up funds for three or four months would cause problems for us.
We much appreciate the support you have given us in the past and would be most grateful if you could extend this favour to us. If you are agreeable, please send us your contract. On receipt, we will establish the relevant L/C immediately.
Yours faithfully,
Tony Smith
Chief Seller
本公司欲以贵公司报价条件,以每台300美元价格(拉哥斯到岸价),订购500台伊琳娜262型号电动打字机,于七至八月装运。
是项交易款额高达150,000美元,本公司只是适量现金储备,占用资金三、四个月将造成麻烦,故建议以三十日有效期的信用证付款。
承蒙贵公司一向照顾,若能继续给予优惠,本公司感激不忘。如同意上述建议,烦请赐寄合约,即开立信用证。
销售部主任托尼·斯密思谨上2005年5月20日
金额条款是信用证的核心内容,其表达方式有:
FOR an amount(a sum)not exceeding total of USD ...总金额不超过....美元
Up to an aggregate amount of USD........总金额不超过..美元
二.汇票条款(Clause on Draft or Bill of Exchange)
信用证常见汇票条款:
Drafi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in Guangzhou ,China on or before 25th june..
凭本证开具的汇票须于6月25日前(包括25日)在广州提叫议付.
Drafits in duplicate at sight bearing the clause “Drawn under ...L/C No ...dated....”
即汇票一式两份,注明“根据.........银行信用证.....号,日期....开具”
Drafits are to be drawn in duplicete ti our order bearing the clause “Drafits under United Malayan Banking Corp.Bhd.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No....dated July 12,”.
汇票一式两份,以我行为抬头,并注明“根据马来亚联合银行7月2日第..........号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开立”.
All drafits drawn under this creddit must contain the clause,“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 ,Singapore credit No,6111dated 15th August,2000”
所有凭本信用证开具的汇票,均须包括本条款:“(本汇票书)凭新加坡中国银行208月15日所开第6111号信用证开具.”
Draft(s) bearing the clause “Drawn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 No...(shown above)of ...Bank”
汇票注明根据“根据......银行跟单信用证......号(如上所示)项下开立”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to be marked “Drawn under ...Bank L/C No...Dated(issuing date of credit)...”
根据本证开出的汇票须注明“凭......银行....年.....月......日(按开证日期)第......号不可撤消2信用证项下开立”.
1. revocable L/C/ir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
2.confirmed L/C/un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3.sight L/C/usance L/C 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4.transferable L/C(or)assignable L/C(or)transmissible L/C /un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
5.divisible L/C/undivisible L/C 可分割信用证/不可分割信用证
7.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 带电汇条款信用证
8.without recourse L/C/with recourse L/C 无追索权信用证/有追索权信用证
9.documentary L/C/clean L/C 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10.deferred payment L/C/anticipatory L/C 延付信用证/预支信用证
11.back to back L/Creciprocal L/C 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12.traveller''s L/C(or:circular L/C) 旅行信用证
信用证有关各方名称――Names of Parties Concerned
(7)at the request of Messrs 应(某人)请求
(10)by order of and for account of Messrs 奉(某人)之命并付其帐户
(11)at the request of and for account of Messrs 应(某人)得要求并付其帐户
(12)in accordance with instruction received from accreditors 根据已收到得委托开证人得指示
(4)favouring yourselves 以你本人为受益人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1.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的信用证。
2.结算收入监管:借款人在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结算收入必须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内,并受贷款人的监督。借款人如不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主动从该帐户内扣除。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随意支取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内的款项。
3.抵押: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抵押给贷款人,作为贷款合同还款的保证。
第二条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的贷款金额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从合同签订日起个月。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率%。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户内扣除。
5.贷款期限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利率,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解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金。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为履行本贷款合同所需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
2.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活动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3.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4.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例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义务。
5.保证及时将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7.保证按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商品。
3.借款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额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3)冻结借款人开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公章:贷款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当卖方收到信用证,进行单证审核,在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始准备出口相关事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客户要求即期信用证操作程序,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同时,国内买家填写<信托收据>。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国内从零到30%到100%都有,和企业信誉有关。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均执行收结汇政策,如果某些单位需要通过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银行将设立保证金帐户根据信誉情况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目前,无信誉企业开立信用证可能性比较小,需要提前准备。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自动划转。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一般千分之5左右,最低有250元左右。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一般国内银行会选择有密押协议书的银行信用证,不在此类的银行信用证被认为是风险信用证,需要第三方担保。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同时告诉大家,买方有义务开立卖方接受的信用证,否则视为违反买方义务,因此,大家接到不合理条款信用证可以要求修改。
1.单据的提交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审单准则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不符单据与通知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1. 陌生来访慎开门,推销诈骗不甚防 。
2. 来者巧舌如簧套近乎 切莫云里雾里信忽悠。
3. 以次充好来推销,人人切记莫贪小。
4. 好货低价擦亮眼,上门推销不可信。
5. 莫图一时蝇头小利,莫信一人片面之词。
6. 天上不会掉馅饼 退税中奖是骗局;
7. 陌生电话不牢靠,安全账户是骗局;
8. QQ视频可造假,要求打款风险大;
9. 网购骗局花样多,网上交易要小心;
10. 积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共同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①增强防范意识,克服随大流心理。
②不能贪图小便宜,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③不能以貌取人、迷信权贵、趋炎附势。
④增强抵制诱惑能力,不贪美色,切忌求助心切,贪图私利。
⑤不可轻信言行多变的人。
⑥交付财物时,应深思熟虑。
⑦在公众场所,对陌生人应保持警惕,不用其饮料和食品;不跟陌生人到偏僻处,不与陌生人倾心交谈。
⑧遭到骗子“暗算”,应立即报警。
⑨对街头乞讨、求助的“可怜人”,要仔细识别,防止上当。
⑩不要在马路上测字、看相、算命等,买药、就医要到正规的医院和药房,不听信迷信和祖传秘方。
通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受益人):
信用证编号:___________开证日期:___________信用证金额:___________
我行收到上述银行电开信开信用证一份,经核验,印章相符,密押正确,现随附通知。你单位申请议付交单时,请将本通知及信用证一并提交,否则,你单位应对议付后果承担责任。
本信用证连同通知书及附件共___________页。
如对本信用证的条款有异议,请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排除交单时可能发生的问题。通知行地址:
电传: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信用证方式本身不能防止欺诈,非但如此,它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反而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外贸信用证欺诈类型及危害,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有些进口商使用非法手段制造假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使用假印鉴开出信用证,签字和印鉴无从核对,或开证银行名称、地址不详等。如出口商没有发现信用证系假造而交货,将导致钱货两空。
2、“软条款”信用证。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指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大大降低,因而对受益人非常不利。这种“软条款”信用证可使开证申请人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处于受制他人的被动地位。
软条款与善意的因进出口细节尚待最后确定的未生效条款不同,是买方故意设下的圈套,这种条款使信用证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银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很不可靠的。
因买方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使信用证实际无法生效,卖方无法执行的“软条款”,目的是买方骗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之后,不通知装船、不签发检验证书,使卖方公司拿不到装船通知和检验证书,不能发货及向开证行交单索汇。
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有:
(1)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条款。如信用证中注明“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通知后生效”,或注明“等货物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方能生效”。
(2)限制性付款条款。如信用证规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在货物到达时没有接到海关禁止进口通知,开证行才付款”等。
(3)加列各种限制。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和提交的各种单据加列各种限制,如“出口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派员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认可的证书”,“货物样品先寄开证申请人认可”等。
(4)对装运的限制。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装运加以各种限制,如“货物装运日期、装运港、目的港须待开证人同意,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等。对于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如卖方通过审证发现有“软条款”,应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与买方协商,要求改证,对信用证的“软条款”不予接受。
伪造单据是指单据(如海运提单)不是由合法的签发人签发,而由诈骗人或委托他人伪造;或在合法签发人签发单据后进行篡改,改变单据中的有关内容,使之单证相符,骗取货款。
4、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
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主要有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情况。倒签提单是货物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署装船日期的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不同之处则在于,被预借的提单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并将当天的日期记载于提单签发日期栏内。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均属于欺诈行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时,隐瞒了船载货物本不清洁的事实真相,将不清洁的货物伪称清洁货物记载在提单上,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伪称清洁提单签发,以骗取银行对结汇单据的信任,并骗取善意的收货人对单据和货物的信任,非法剥夺了收货人本应享有的拒收货物、拒绝承兑赎单的合法权利,目的在于使本因违约而不能结汇的托运人得以通过非法手段顺利结汇,以逃避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没有欺诈意图的情况下,有时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承托双方就货物的数量、重量或包装等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又无法对所装运的货物的实际数量进行再核实,此时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变通做法,这不仅是出于使托运人得以顺利结汇的需要,而且也是为了使货运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承认了此种善意保函的效力。
此时,承运人仍应对货损货差向收货人承担责任,但有权依有效的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汉堡规则》即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善意保函的效力。
信用证方式本身不能防止欺诈,非但如此,它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反而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
信用证业务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亦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尤其是二战以来,国际金融风波迭起,信用证欺诈案时有发生,且诈骗数目惊人,所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更是成为骗子行骗的主要目标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触目惊心,危害极大。
信用证诈骗不仅给受害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必然给银行带来影响,尤其是其信誉受到伤害。信誉是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对一家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银行来说,信誉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在金融诈骗案中受到牵连,不管该银行本身是否遭到经济损失,其信誉必然会受到影响,将使外界感到该银行内部管理不严,经营不善,从而使人们对其失去信心。
如果是西方国家大银行,其上市股票价格往往下跌,严重的还会导致储户挤兑,使银行的整体经营受到沉重打击。另外还会连锁引起国际金融界对其信用证不信任如不议付,不保兑或要求第三家银行为其保兑等不良反应。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按照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两种。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主要单据,如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发运的凭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于光票信用证。由于不附货运单据,出口商可在货物装船取得提单以前,就开出汇票,请求银行议付。因此,光票信用证实际上具有预先取得货款的作用。但是有的出口商与进口商关系比较密切,先将货运单据按信用证规定寄给进口商,方便进口商提货,然后凭光票向进口商收款。
(二)、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就开证银行对信用证所负责任的程度而言,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二种。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出口商的同意,也就是不必事先通知出口商,在出口地银行议付之前,有权随时撤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可撤销信用证在被撤销时,若通知行于接到通知之前,已经议付了出口商的汇票、单据,开证行仍应负责偿付。
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汇无保障,一般不采用,因而在信用证业务中并不常见。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出口商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只要出口商提供的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出口商收取货款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比较广泛。
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没有说明,即没有出现“IRREVOCABLE ”或“REVOCABLE”字样,都认为该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就信用证有无保兑而言,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各款规定的汇票、单据,履行付款。保兑信用证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ED BANK)。
当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足以信任,或者是对进口国家政治或经济上有顾虑时,才提出加具保兑要求。也有开证行本身惟恐自已开出的信用证不能被受益人接受,主动要求另一家银行对它的信用证加具保兑。
保兑行所承担的责任,相当于它自已开出信用证,所以,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加保兑。这种信用证又叫做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IRREVOCABLE CONFIRMED CREDIT。
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保证付款。保兑行通常是信用证的通知行,但是有时也可能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通知行在担负保证责任时,一般是在信用证通知书上加注保兑文句,如:“此信用证已由我行加以保兑”字样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或“WE HEREBY ADD OU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英国有的银行在开出的信用证上,不用“不可撤销”字样,而以“保兑”来代替。因此大部分英国银行开出的保兑信用证,并不意味着由第三者银行来保兑,而是开证行本身对信用证负有保证兑付的责任,实际上就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可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可能是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的不保兑信用证,是由开证行负不可撤销的保证付款责任,通知行不加保兑,只负通知的责任,所以这种信用证常在信用证通知书上注明:“此仅系上述银行所开信用证的通知,我行不负任何责任”(THIS IS MERELY AN ADVICE OF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MENTIONED BANK WHICH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IS BANK),或类似的免责文句。
按照国际惯例规定,若信用证没有注明CONFIRMED字样,都认为该信用证为不保兑信用证。
(四)、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SIGHT LETTER OF CREDIT AND USANCE LETTER OF CREDIT),
就信用证付款时间的不同而言,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ETTER OF CREDIT),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又可分为以下五种:
(1)银行汇票信用证(BANK’S BILL CREDIT),又叫银行付款信用证CREDIT PAYABLE BY A BANK,是指以银行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由银行直接承担对汇票的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汇票付款人可以是进口地的开证行,也可以是付款行或第三国的偿付行。
(2)商业汇票信用证(TRADER BILL CREDIT),又叫商号付款信用证(CREDIT PAYABLE BY A TRADER),是指以进口商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一般规定:“对出票人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条款和进口商负担利息的条款,因为票款是由开证行人(进口商)垫付的。开证行对出口商和议付行仍负有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3)凭收据即期付款信用证(PAYMENT ON/AGAINST RECEIPT CREDIT),是指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领款收据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须注明:“PAYMENT TO BE MADE AGAINST SIMPLE RECEIPT(INSTEAD OF DRAFT )SIGNED BY BENEFICIARY。”一类文句。使用这种信用证的目的,是为了免除汇票印花税的负担。但由于收据在法律上与汇票有别,而且远期付款的信用证,也无法用收据代替,故实际上应用不多。
(4)凭单付款信用证(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是指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但有时也可在议付行凭单付款,这时议付行一般都是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它有时既不需要汇票,也不需要领款收据,以免除汇票印花税的负担。
(5)加列电报索汇条款的信用证(T/T REIMBURSEMENT CREDIT),是指开证行允许出口地银行在议付后,用电传/SWIFT等通知开证行或偿付行要求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或偿付行接到上述电传/SWIFT后,有义务立即将货款电汇或划拨出口地银行。这于进口商来说,必须提前付出资金,所以往往要求压低货价,以弥补其利息损失。对出口商来说,虽然能提前收到货款,但货价上的损失,有时可能超过提前收款的好处,也有可能因提前收款而得到利息等方面的收益。
(6)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不用立即付款,等到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主要有四种:
①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以开证
行为远期汇票付款人,并由其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的一种信用证。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与义务是以信用证为准。承兑后单据与汇票脱离,银行成为汇票的承兑人,按票据法规定,应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承担付款的责任。
如出口商要求汇票贴现,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人于汇票提示承兑后,将汇票送交贴现公司办理贴现。贴现公司扣除贴现息,将净款交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汇付议付行,转交出口商。汇票到期时,贴现公司向开证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
②、商号承兑远期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是以进口商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由于这种信用证是出口商给予进口商以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带有利息条款。
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的结算程序与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的结算程序大体相同。一般是由议付行将汇票、单据寄交开证行,然后向进口商要求承兑。并由开证行保存此项汇票。将承兑通知书寄给议付行,于汇票到期时,由进口商付款。
如前所述,以进口商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目前并不多见。但是根据国际惯例,开证行对此类汇票,仍应负责。
③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通常以提单日期作为装船日期),或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④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常见的是澳洲进口商或开证行为了获得伦敦或纽约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对于即期付款合同交易,开出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经过承兑以后,在贴现市场贴现,出口商、议付行即可取得即期票款,而进口商则于汇票到期时付款。假如远期信用证的汇票贴现利息、印花税、承兑费均由进口商负担,并在信用证上订明下列条款或类似条款:
“Drawee Bank’s discount or interest charges, stamp duty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the applicant and therefore the beneficiary is to receive value for term draft as if drawn at sight”.
(五)、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ETTER OF CREDIT)
红条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在提交装运单据之前可以预支一定百分比的信用证金额的信用证。除了加注了一条授权通知行在交单前向受益人预先垫款的特别条款以外,它与普通信用证并无区别。为了突出上述加列的条款,通常是用红字打印,称为“红条款信用证”。有时也叫“打包信用证”或“预支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多出现在澳洲、新西兰等国的银行,常见的条款有:“WE (THE ISSUING BANK)HEREBY AUTHORIZE YOU (THE ADVISING BANK) AT YOUR DISCRETION TO GRANT TO THE BENEFICIARY AN ADVANCE OR ADVANCES TO THE EXTENT OF AUSTRALIAN DOLLARS------,ANY INTEREST ACCRUED THEREON SHOULD BE CHARGED TO HIM FROM THE DATE OF EACH ADVANCE TO THE DATE OF REPAYMENT AT THE CURRENT RATE OF INTEREST IN AUSTRALIA。 THE PROCEEDS OF ANY DRAFT NEGOTIATED UNDER THIS CREDIT MAY AT YOUR DISCRETION BE APPLIED BY YOU IN THE REPAYMENT TO YOU OF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SUCH ADVANCE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S AFORESAID。
IN CONSIDERATION OF YOUR BANK MAKING SUCH ADVANCE TO THE BENEFICIARY WHO WILL EVENTUALLY FAIL TO EFFECT SHIPMENT COVERED BY THE CREDIT, WE GUARANTES REPAYMENT AND UNDERTAKE TO PAY YOU ON DEMAND ANY SUM OWING BY THE BENEFICIARY IN RESPECT OF SUCH ADVANCE TOGETHER WITH INTEREST THEREON。
在一般的情况之下,议付行为了业务的需要,信用证虽没有红条款,但是可以用信用证以及其他单据票据作为抵押,进行放款,这就是属于出口押汇的做法之一。
(六)、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就出口商对信用证的权利能否转让而言,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出口商)的要求下,可把信用证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也叫受让人(TRANSFEREE)的一种信用证。此种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装运,但是第一受益人(即原证的受益人)仍须承担买卖合同上规定的卖方责任。一般的做法,第一受益人还可以更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取得差额。
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字样,否则被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金额可以转让给两个以上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称为可分割信用证(DIVISIBLE CREDIT)。一般来说,可分割信用证必定是可转让信用证,而可转让信用证在准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都自动成为可分割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限转让一次,如果准许分批装运,受益人可将信用证分别转给不同的受让人,这种转让,仍视为信用证的一次性转让,但受让人不得再行转让。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信用证。
(七)、自由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就信用证的议付而言,可分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二种。
1、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允许任何银行议付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融通资金、选择议付行都较为便利。大多数开证行都习惯使用这种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LETTER OF CREDIT),是限制由XX银行议付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须注明:“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TO XXX BANK”。这类信用证一般限制在开证行的国外联行或关系比较密切的代理行议付,使用范围不广,对受益人不太便利。
信用证有限制议付条款,一般出于开证行规定。有时则因通知行为了拉拢生意,擅自加列。遇此情况,作为受益人也可越过该通知行径自委托其他银行加以议付。但有时也会造成一些其他因素,如修改书不全等等,则可能会发生付款延迟,或造成损失。故妥当的办法,一般是对限制条款先行修改为宜。
(八)、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ETTER OF CREDIT)
这类信用证一般用于“易货交易”中的一种结算方式。在易货贸易中,双方都担心对方只办理出口,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于是采取相互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张金额大体相等。对开信用证在不少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贸易活动中比较普遍。信用证中的条款常常是这样的:“THIS IS A RECIPROCAL CREDIT AGAINST BANK CREDIT NUMBER-------FAVOURING--------COVERING SHIPMENT OF -----------。
对开信用证的生效方法有以下两种:
1、两张信用证同时生效;
即第一张信用证先开出暂不生效,等对方开来回头证。经受益人接受回头证后,通知对方银行,此时两证同时生效。
2、两张信用证分别生效。
第一张信用证开立后立即生效;回头证以后另开。或者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交单议付时,附一份担保书,保证在若干时间内开出以第一张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受益人的回头证。这种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只有在易货贸易中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才会开立。否则,先开出信用证的一方要承担对方不开证的风险。
(九)、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ETTER OF CREDIT)
背对背信用证是中间商向国外进口商售妥某种商品,由进口方开立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然后中间商用以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的商品,请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对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另开一张新的信用证。
也就是中间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以这张信用证作为基础,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另外开立一张新的信用证,新证的内容作相应变动:
1、正式供货人成为新证的受益人;
2、原受益人成为新证的申请人;
3、金额、价格作相应变动;
4、装、效期缩短等。这张新开的信用证称为“背对背信用证”,或者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 CREDIT,或SECONDARY CREDIT)。第一张信用证则称为原证(ORIGINAL CREDIT)。
供货人收到背对背信用证后,即可按其要求发货给进口商,并将货运单据,经当地议付行寄交第二开证行。由中间商按原证另制发票。经第二开证行调换出原来发票,再将单据寄给第一开证银行。第一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从而完成一笔中间交易。
总之,背对背信用证办理过程较为复杂,容易产生问题。例如香港的一些中间商在接到原信用证后,再开出新证到内地。当内地单据寄到香港时,经常受到多方挑帖拖延。少数银行往往要等到原证开证行接受单据后才付款,造成内地出口商的埋怨和损失。
(十)、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金额可以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然恢复到原来金额,可以多次使用的信用证。它与一般信用证不同的是,一般信用证的金额全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
其做法,一般是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而且货物数量比较大宗单一,或经常交易的情况下,进口方为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而开立的。
循环信用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按时间循环使用的信用证;另一种是按金额循环使用的信用证。不论是按时间循环使用的信用证,还是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可以移到下次一并使用的,称为积累循环信用证(CUMULATIVE REVOLOVING LETTER OF CREDIT);凡是其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不能移到下一次使用,称为非积累循环信用证(NON-CUMULATIVE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①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如一个月)可以议付信用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议付后在下次一定时间内(如下一个月)仍可以议付该证规定的一定金额,在若干个月内循环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这种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其条款一般为:“THIS IS A MONTHLY REVOLVING CREDIT WHICH IS AVAILABLE FOR UP TO THE AMOUNT OF USD10,000.00 PER MONTH,AND THE FULL CREDIT AMOUNT WILL BE AUTOMALICALLY RENEWED ON THE 1ST DAY OF EACH SUCCEEDING CALENDER MONTH。OUR MAXIMUM LIABILITY UNDER THIS REVOLV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60,000。00 BEING THE AGGREGATE VALUE OF SIX MONTHS。THE UNUSED BALANCE OF EACH MONTH IS NON-CUMULATIVE TO THE SUCCEEDING MONTH”。
②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以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进行议付后,仍恢复到该证原金额,再进行议付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这种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其条款一般为:“THIS CREDIT IS REVOLVING FOR THREE SHIPMENTS ONLY。EACH 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AT ONE MONTH INTERVAL。 THE AMOUNT OF EACH SHIPMENT IS NOT EXCEEDING USD50,000.00。THE TOTAL VALUE OF THIS REVOLVI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150,000.00。THE UNUSED BALANCE OF EACH SHIPMENT IS NOT CUMULATIVE TO THE FOLLOWING SHIPMENT”。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我单位申请对在规行开立的____号信用证做第____次修改。
本次信用证修改通知方式:信开通知□ 电开通知□
原证金额:_____
原证受益人:_____
我单位业务编号:_____
我单位和同号:_____
本次修改包括以下内容:
注:本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受理回单;第二联修改依据;第三联修改存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 用证修改申请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针对本案例,首先,提单上除了第一处批注中的INTENDED VESSEL字样以外,并未有明确的描述显示货物UNLOADING AND RELOADING AT CHIWAN,是否就不能判断货物发生了装运呢?第一个装船批注的INTENDED VESSEL是否可以作为表示货物即将转运的叙述呢?我们是否还可以判断本案例中货物是从FANGCHENG港口由NAN HANG 787 V.151005FC装船起运,在CHIWAN卸货并重装上另外一条船APL SAVANNAH 019W呢?根据惯例的规定答案是不肯定的,但在实务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确在CHIWAN发生了转运。
其次,本案例中信用证的规定是禁止部分装运,UCP600 ARTICLE31(b)规定:“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 ISBP745 E18规定“由一艘以上的船只进行的运输是部分装运,即使这些船只在同一天出发并前往同一目的地”。该案例中提单的VESSEL栏位注明了两艘船名NAN HANG 787 151005FC和APL SAVANNAH 019W,并未明确表示其中一艘为INTENDED VESSEL,是否就应该判断为部分发运呢?根据后面的装船批注来看,实际运输中货物并没有部分装运,而是发生了转运。
再次,提单上面出现了20151031和20151109两个装船批注的日期,关于装船日期的判断也有重要的意义。银行需要根据正本提单的装船日期判断装船时间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计算交单期是否满足信用证要求,如果信用证期限是提单装船日期后若干日还要计算付款到期日,信用证如要求提供保单还要与保单的出具日期进行比较。
ISBP745 B2e.i.关于付款期限的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提单、并要求汇票付款期限做成,例如提单日期后60天或从提单日期起60天,且提交的提单表明货物从一条船卸下后再装上另一条船,并显示了不止一个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表明每次装运均出自信用证允许的地理区域和港口范围内的港口,则其中最早的装船日期将被用于计算付款到期日”。这里对于计算远期汇票的付款到期日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交单期和装船日期参照哪个日期判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示。结合本案例中提单装货港栏位注明的`是FANGCHENG,CHINA,实际装运中发生了转运的情况,所以以20151031 SHIPPED ON BOARD AT FANGCHANG的装船批注作为这批货物的装船日期和交单期的计算比较合理。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必须指出的是,提单含有不明确信息的交单存在很大的缺陷,提单上模棱两可不明确的叙述,或者惯例里没有明确规定的灰色地带,往往给受益人带来开证行拒付的风险,或者使受益人受到晚收货款及利息费用的损失。在第二个案例中,提单如果只注明SHIPPED ON BOARD AT FANGCHENG PORT 20151031,清晰明确的装船批注内容将不会让开证行找到拒付的理由。由此可见,对于提单的审核,既要严格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和商会惯例的规定进行审核,对于惯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在实务中也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考虑,并充分提示客户可能遇到的不确定的情况。






